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岗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