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