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