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利用企业申请环境标志、绿色产品标识时,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