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协议。

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对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成果进行评估。达到评估指标的,同级财政应当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