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对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资金和其他支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