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建立产业园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类产业园区的状况开展定期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行优化调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