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部门建立产业园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各类产业园区的状况开展定期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进行优化调整。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