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