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