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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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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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