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株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