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养护及生长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履行养护管理职责不当、树木生长异常或者树木生长环境受到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抢救或者消除环境影响,并将相关情况记入档案。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商,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