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重新公布。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