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已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开展相关立法工作。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起草单位未能在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限内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