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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有关委员会应当参与法规草案调研、起草、论证等活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8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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