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减量、定时定点集中投放和分类收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住宅区、农村居住区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