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按照垃圾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