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有效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及废弃食用油脂等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