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餐饮经营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及废弃食用油脂等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