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合驳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