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