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和全程信用信息监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