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和全程信用信息监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