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有权持证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了解生活垃圾处置以及设施运行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社会监督员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监督员书面反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