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作业人员;

(二)作业车辆车身和车内存放容器的主色调与收运的生活垃圾类型颜色标识相一致,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按照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密闭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或者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并避免噪音扰民;

(四)需要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在转运站密闭分类存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清扫作业场地;

(六)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七)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八)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应急方案,报区、江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