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
(三)建立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车辆、种类、数量、分类质量等信息,并按照规定上传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四)处理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实时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实现达标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报区、江北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