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三十六条有效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直接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进行城市公共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签订协议。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