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提供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服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