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机制。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工作。

住宅区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对住宅区内任意弃置垃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