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价格和联系方式,开展定点回收、上门回收和旧货捐赠、义卖以及交易等活动。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引导居民、村民、学生将闲置不用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儿童玩具、教材、学习用品等物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再利用。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