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三十一条有效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政府应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