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八条有效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可循环利用的材料,避免过度包装;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予以标注,并按规定进行回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物流服务单位采用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回收、循环利用产品和快递包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