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各项措施,落实生活垃圾源头总量控制计划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