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该项目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