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该项目配套生活垃圾收集、储存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