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公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老旧小区出新时,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列入改造范围。住宅区、农村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改造,由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