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纳入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体现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