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纳入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体现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