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