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