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