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平等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双方均未提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结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协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由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