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一)对协商代表资格有异议的;(二)对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异议的;(四)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争议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