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