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尚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得到区域、行业内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通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也可以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分别与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