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区域、行业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具有共性特点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