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第三十条已废止区域工会和行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本区域、行业内用人单位的代表或者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