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协商续订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