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