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条已废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制定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征求省总工会、省企业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