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