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集体合同期限不得短于一年。

集体合同文本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