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十四条已废止协商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和监督。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胜任、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罢免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