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和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和候补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